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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年56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2008年1月6日去为当地一私人木材老板装车挣钱(以装一车为单位给钱,当时去的人较多,老板说都可以装,只不过分的钱少而已),我不幸从车上摔下来,被滚落的木头扎断大腿,现在县级医院手术治疗,据院方预计仅治疗费就要好几万。我的家人去找了老板,老板仅给了500元钱(还说是出于人道),且老板说他没有喊我去装车,他没有任何责任,他现在什么也不管了。我别无它法,请问律师们,老板到底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医疗费? 望给予回复为谢!

其他 2008-01-29 16:3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老板有责任,应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损失。
  • 可以老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据你所言,木材老板应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您的陈述,可以认定您与该私人老板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和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该老板应当向您承担责任,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的受伤具体情况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 只要你能够证明你当时是在现场受伤且当时老板没有对你参与进行制止,他就应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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