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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赵**于2011年5月相识相恋,并开始了同居生活,2012年3月底我得知怀孕,4月底得罪赵**已经成家,并育有一子,从此开始发生争吵,致使矛盾不断激化,2012年6月7号发生争吵中赵向荣向我肚子踢了两脚,使我下身出血住院,6月16日孩子在海门中医院引产落下,,后来经派出所,海门市**镇乡镇府,海门矛盾纠纷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下协议: 一:赵**于我本人自愿终止不当婚外情关系,二:本人堕胎手术费用用赵**承担,【已支付完毕】,三,赵**自愿一次性补偿本人人民币一万两千元,支付方式,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肆仟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肆仟元整,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肆仟元整。支付形式:支付期限到达时,赵**将应付款交之三和办事处调委会,有本人到三和办事处调委会领取。四:本人自愿放弃其他要求。五: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保证不在纠缠。如有违法,由违约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六: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离婚 2012-09-21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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