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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车辆挂靠人的司机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车辆挂靠人也在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车主一栏签名(注:车辆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车辆挂靠人的任何费用,包含管理费;原告没有向保险公司投货运保险),后因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数十万元,请问:车辆被挂靠单位是否应该担责,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其他 2019-08-28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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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与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单的具体保险条款来理赔的。一般来讲,保险单的具体条款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也就是法律层面的“格式条款”。发生事故后,对保险理赔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法院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一般会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不会倾向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保险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完成后,交警可以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就相应问题起诉到法院。
  •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 你好,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话不用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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