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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谢谢!

工商事务 2017-10-22 04: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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