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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租赁合同于09年6月30日被终止,但房东末将房屋收回,致使甲方用欺骗手段于09年8月6日将房屋转让给乙方,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给甲方转让费4.6万元,房东于8月16日才告之乙方该房租合同于6月30日被终止。请问我该怎么样才能要回转让费。是报110还是去法院?

诉讼 2009-08-18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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