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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必须要带“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吗

其他 2012-09-14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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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各国对母、子公司概念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例如,按照《美国模范公司法》的规定,若某一公司的一类股份中,至少有90%已公开发行,并且售出的股份为另一家公司所拥有,则前者为子公司,后者为母公司。日本则规定,如果某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之股本,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即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差别。分公司的概念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遍布全世界,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企业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分公司。而企业本身则被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又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是完全独立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企业法律形式不规范,“分公司”作为名称并不是按上述严格的法律意义使用的。许多以分公司相称的组织,如“中电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与总公司存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
  • 你好,没有相关规定的。
  • 不是。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单或是当面咨询。
  • 您好!没有相关规定,只要求有控股关系即可。谢谢!
  • 你好,不是的,集团公司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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