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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颁发的(2002)859号文件精神,在非主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改制的办法是将职工将身份置换金交给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三年改制期内享受国家退税的优惠政策和母体企业的给与的优惠措施、享受不降底工资标准、参与年底分红等待遇。分红的办法将分红金额分成两部分:59%发给职工、剩余的50%分留在企业作发展资金用。 因此衍生的问题是:职工与企业的发展思路不一致时,改制职工能否以退股的方式退出改制企业?退股是否包括由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产生的发展基金(既没有分配的另外50%%红利)?

其他 2008-05-07 1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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