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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外地的农民工,在北京一家外企建筑工地大工。我1999年9月8日开始就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每年到期后公司就接着给我们签。我们是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零3个月。2008你2月21日公司交给我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我的工作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终止我劳动关系。 我的最后一份合同是2007年3月3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只支付我2008年1月至3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给我半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在2002年就有一份文件,说只要公司不给员工续约,就安劳动法的规定。按员工的入职日期给每服务一年就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给员工。个人不与公司签合同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请给予我们帮助,我1999年8月至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问题能解决吗?谢谢!

仲裁 2008-05-07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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