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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关系破裂。因为想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一直没有离婚,拖到现在。我于11年11月份由劳务公司到国外出国劳务到现在。在出国前,已经分居一年半左右。在分居期间曾多次说和,但没能和解。现在住在农村,和老人一起居住,但我是城市户口,她是农村户口。住房是老人在我结婚前盖的,但是还没办理房照。 1、如果离婚,在出国期间的个人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 2、如果我提出离婚请求,是否可行?如果3年后,劳务合同期满,回国后在提出离婚,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 3、在分居和我出国劳务期间,孩子一直是由孩子的奶奶照顾。而且,到现在孩子的母亲没有分担孩子的一丝费用。老人和孩子的生活等各种费用均由我和孩子的奶奶承担,是否给老人在照顾孩子期间以经济的补偿? 4、出国劳务期间,由于费用产生债务,均由我在劳务期间所得收入偿还。主要想知道,在我出国劳务期间所得收入对方是否有权分割? 可能有些事情未尽详细。

离婚 2012-09-16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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