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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并有当事人书面不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书原件一封,此事是2008年12月8号,原告在洗浴间与穿便衣的民警发生误会,原告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到医院看望并承认错误,当事人对原告酒后的行为及酒醒后的认识表示谅解,原告对当事人伤后的治疗及补偿,当事人不在提出做伤残鉴定,不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特此谅解。2009年元月6号

刑事辩护 2009-08-19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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