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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太阳能厂是一家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3月14日与当地村民私下协议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购得其4亩耕地,用于盖场房,并从事经营至今,但该厂购得土地的行为, 至2009年8月19日止,都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税务部门能不能对该厂的这4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呢?谢谢!!!

公司税务 2009-08-31 2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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