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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一名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35000的赔偿金。 但是我们提供了她失职的证据以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说了如果员工失职造成公司1K以上的损失公司可以随时辞退这名员工。 这名员工在职期间由于计算错误使公司多缴纳了1K以上的税,并且多次算错公司的一些报表给信誉造成了影响,这些都提供了很多证据。 仲裁完后收到仲裁书,仲裁书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不受理为由,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和第九十七条要公司赔偿,金额就是被辞退的员工提出的金额。 她月工资算上缴金的数额也就是税后的话应该是3000+,并且社保部分和公积金一直都是公司自己在缴纳也就是她个人的部分都是公司在缴纳。加上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话赔偿金额也不会到3万多。她是09年年底入职,据我所算赔偿金额应该是(税前平均工资*3*(50%~99%)*2+税前月平均工资*3)。 现在公司准备提出上诉,请问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呢,仲裁庭的理由对吗?为什么复印件无效。如果上诉法院,胜算大不大,我们可以都提供原件。

其他 2012-09-22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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