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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到今年三月份,第一年的合同到期。 这期间我被外派到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因为现在没有项目,突然决定要在1月31日停止合同。 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口头通知了我,要我在1月31日做好外派公司的工作交接。母公司要派我去外地工作,我不同意,然后又找了些本地的公司,依然是派遣的形式,我还是不满意。这样的话,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有几个问题咨询: 1 提前三十天通知,这30天需要给我缴纳保险,工资金吗,这三十天的钱还算是30天的雇用关系产生的工资,理解正确吗?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给我书面的通知。 2. 除了这30天的钱外,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多则不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我工作了十个月,就是说要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吗? 3.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发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 谢谢!

其他 2008-01-30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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