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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止经营了,员工的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其他 2012-09-20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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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按照员工的工作时间来补偿
  •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后入职公司的,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公司的部分,公司应当根据劳动部1994年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王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按工龄计算,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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