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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原判决提起再审申请时效为二年,案外人对原判决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另行起诉,经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应按申诉处理(对原判决提起申诉)再经市高院再审裁定也是同样结果和理由,但对原判决提起再审已过了二年。案外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释(2008)14号]第5条: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在判决裁定后的二年可对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规定,向市高院申诉立案庭申请再审,但被市高院拒绝,理由是不管什么人过了二年都不能申请再审,并称: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小法,民诉法是大法,小法效力不得对抗大法。市高院立案庭的理由成立吗?是权威解释吗?请教律师,谢谢

离婚 2009-08-20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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