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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庄改造,按照宅基地分房***平米,老三与老大各得一半,宅基地名字是老三的,由于此宅基地是30年前村里收回老院给划的新院,当时是给家里老人与四个姐妹的院,但是在村里办理手续是由老三一人办理,把所有名字都写成她个人的,也没有老人遗嘱,她也无法出示老人赠与证明,现有我们手中有村里开据的证明,证明这个院是给老人与4个姐妹划分的,我们可否申请行政诉讼证明他个人办理的这个名字无效?我们也是才知道只有她一个人人的名字,是否过了20年法律时效?谢谢

离婚 2012-09-19 1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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