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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 1.我是94年进入一家港资音响公司,该公司同日资公司合作,并在2000年成立日资独立的公司,我在日资公司成立时被调入,后扩大生产公司搬迁到中山.我的工作时间能算一直该公司工作吗?(港资公司名运通音响有限公司94年4月---天龙(深圳)有限公司2000年6月---天龙·马兰士音响(中山)有限公司2004年12月.两次变动都是公司经理要求变动调的. 2.我现任该公司副主管,我公司没有给加班费,我有加班平均70小时/月.公司其它工种的都有加班费.我能要回加班费吗?谢谢!

其他 2020-02-29 00:1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的工作年限从2000年调入日资公司起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没有约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绝,您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您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您可以要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付,您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对中午吃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没有规定?  国家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类。其中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所以,“朝九晚六”是现在非常常见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六点下班,期间一共九个小时,去除中午吃饭一小时,正好是八个小时。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时,正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  有些人会问,中午吃饭也是工作需要呀,为什么中午吃饭的那一个小时不作为工作时间呢?而且确实也见过有些公司,将中午吃饭时间纳入工作时间,可以做到“朝九晚五”的,那样日子就要幸福得多了。  没错,确实有些单位实行“朝九晚五”,早一个小时下班,可以适当避开交通高峰。但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中午吃饭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单位不计入的行为是合法的。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午饭不计入工作时间有利于其劳动力价值最大化。在这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大多数单位自然就采取“朝九晚六”的工作时间了。
  •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加班费进行规定。
    关于加班费,在以下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谢谢各位了。 晏志勇
  • 保存证据是可以仲裁的。
  • 保存证据是可以仲裁的。
  • 您的工作年限从2000年调入日资公司起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没有约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拒绝,您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你的工作年限应从调入全日资公司时起算。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这是你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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