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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于近日和李某签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转让费叁万已近给与)房东也在上面签字同意,但是我才装修几天,才发现门面有严重的债务纠纷而且我签协议的房东和转让方李某隐瞒我:房东对于门面没有完全所有权,门面只是别人欠债抵押给他的只有抵押收条没有房产证(因为门面是安置房,债主的妻子和儿子都不同意,经常来门面吵扰,是我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我已近和房东交涉要求退租并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和李某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可以要回转让费吗? 付装让协议一份:甲方(转让方): 乙方: 丙方(出租方): 1:转让内容如下:甲方于2009年8月1号自愿把先福村安置小区B2栋东头一号门面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叁万圆整(其中包括二个月房租(2009年八月~2009年九月以及一千元房屋押金和阁楼一个) 2: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身份证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转让使用。 3、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4: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4、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其他 2009-08-20 1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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