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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举报小学校长克扣学生营养餐、谋取私利,在校长办公室遭中心学校副校长殴打咬伤,有中心校校长和在场教师为证,派出所有询问笔录。受害人在乡卫生院和县医院治疗近两个月,共计医疗费7000多元。当初,中心校处理意见:“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住宿费,公开赔礼道歉,生活费补助每天30元”,无免责条款。现在,中心学校及侵权人只承认乡卫生院医疗费用,且分文未付。请问:受害人可采取哪些途径维权?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教师暑假)、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具体法律标准?不够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其它司法鉴定?谢谢解答!

争议解决 2012-09-25 2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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