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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处平房,此平房76年为银行公房分给父亲居住,92年银行房改分给父亲楼房一套后,此处平房银行92年房改时给与本人,并补缴相应房款,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手续齐全。92年本人父亲去世。93年姐姐因生活工作不方便提出要到此房暂时居住,不久姐姐把自己的平房卖掉。2010年开发公司拆迁,姐姐以本人名义与开发公司协商,并冒签本人名字,领取开发公司安置房和钱款,安置房并产权改为姐姐名字。本人协商未果向区法院提出诉讼,结果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中院,发回重审。区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又上诉中院,结果维持原判。本人不服,问律师该怎么办

银行 2012-09-24 0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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