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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86岁的垂暮老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打了十年官司,终于得到一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闽民再终字第40号。判魏、林偿还28.25万元和九千元借款及加倍支付逾期还款之日后的利息。2003年11月19日晋安法院立案执行的9千元,至今分文未得。2008年1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至今毫无进展,遥遥无望。据悉被申请人魏家兴为唯一法人的“福建漳平市兴建水泥厂”,因被关闭获得国家补偿款200多万将陆续到帐。魏妻(林秀月)在四处活动。款项先拨到漳平经贸局。漳平经贸局却说这款必须要魏(妻)签字才能放款。而法院却又说钱是补偿给水泥厂不是给魏的本人,找不到魏妻林秀月等等理由而无法执行。谁能帮一位无助老人,在有生之年维护其合法权利,讨回全部借款及合法所得利息,我借此叩谢,并愿意以实际得款的30%作为酬谢,决不食言。

案件执行 2009-08-27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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