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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现在已离开志丹县)借我50000元,2011年5月8日到期后,我向担保人催要了几次,但在担保人保证期限内(2011年11月8日以前)未还钱,保证期后,担保人一直在协助我要钱,今年4月16日,担保人和我一起去向借款人妻子要了4100元,我与今年5月14日,把担保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担保人偿还这笔借款,理由是他在担保期届满后,一直在协助我要款,你说我会胜诉吗?

其他 2020-01-12 05: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 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 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 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 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你应当将借款人及担保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 要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以你所述,可以要回的,但债务官司,能不能打赢是一回事,能不能要回钱另外外一回事。建议搜集保全其财产。 如回答中肯,望予采纳,还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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