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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经营快餐店的,在2009年我加盟一快餐品牌开了家快餐店,合同上是注明每月要三千元的商标使用费,在去年底,我店经营不善,停止交纳商标使用费,但仍然在使用该商标,在今年七月份将门头商标更改,但包装盒等仍在使用以前未用完的产品,(这些产品部份是在交纳商标使用费期在对方处购买),现对方告我方侵权,并要求赔偿十万元的损失,请问我方要怎么处理,是否购成侵权,如果侵权,对方损失费用该怎么裁定

其他 2012-09-22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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