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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其间造房时,向他人所借的债务.原告事实上报债务没有归还.被告否认这些说原告已经还了债务.债权人都为愿告出了没有还款事实证明.在证明中有债权人的通信地址,手机(电话号码).根据原告在单位所发工资也不能有还款的工资.还的被告自己写的借款记录单。 请问:1、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是否有效? 2、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追加赖债部份的债务有被告承担? 3、根据上述情况证明债务是否归还的举证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敬请帮助回函,谢谢!

离婚 2009-08-20 12: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合法有效的。 2、可以,婚姻期间的债务要一起分担 3、被告证明履行了,那要被告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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