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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不顾颁发拆迁许可“五个要件”已经缺乏合法性的情况下,其中两个主要的“要件”又是过期作废的事实,还仍然颁发延期拆迁许可证。其中“建设项目”文件自身就明文规定本文自签发之日起两年有效,过期自动作废。但区法院明显偏袒政府部门,判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市中院能否公正判决?

诉讼 2012-09-21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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