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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5岁,女。1993年至今在某校食堂做临时工,没有签劳动合同,学校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保。由于身体原因,我不想做了。请问:1.我可否要求学校为我补缴社保金。2.可否要求学校因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双倍工资经济补偿?3.如果要求经济补偿,应从哪年算起(是1993年吗)?谢谢解答.

争议解决 2012-09-21 1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算。经济补偿最多要求12个月的标准工资数额。
  •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解答如下: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学校为你补交社保;2、要求给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3、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从1993年开始计算。4、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算。经济补偿最多要求12个月的标准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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