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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上班是穿无尘服的,以前一直没有规定无尘服坏了或者在上面乱画就要扣钱,现在无缘无故的就规定无尘服坏了就扣500钱,厂里的规定是下班无尘服就挂放在厂里的,有的员工无尘服丢了就随便拿着穿的,别人就会弄脏,下次换衣服的时候这衣服还是我们的,因为衣服有编号,在按照工号他们都有记录的,所以衣服被人拿了下次换衣服的时候他们还是按记录给我们的衣服,衣服坏了他们也不管是不是我们自己弄坏的就平白无故的扣了我们500块钱,我们辛辛苦苦的打工就因为这样就扣了我们500元,合理吗?我们该如何维权?

公司税务 2017-02-21 03:3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 建议请律师代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无故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按照国家规定一个月的工作日是21.75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按照1995年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是44小时每周。(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周法定工作时间为44小时。)
    但随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劳动法的规定44小时/周是法定的。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 劳动仲裁。
  •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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