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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书内容完全符合前妻利益,其中一条是,她要我离婚后每月给她1500元护养费(子女已工作)。她说作为补偿,也去公证所公证,但公证所不受理。最后在离婚登记处我与她达成口头共识,如果她找对象,我就不给钱。三个月后,她找对象。我就停止给钱。我也租房住。已过2年,前妻向法院起诉我,要我付给她3万元抚养费。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租房后,我的经济困难,无法支付。 我向嘉兴中院上诉,中院已作了法庭调查。代理庭审员说,上诉案件中93%的案子维持原判,只有7%的案子被改判。我说这份离婚协议公平吗,庭审员说离婚协议是不合理,因为你签名了,那就没有办法。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2-09-24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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