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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取钱,看见本人的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我分2次取。一次1000元。一次5000元。法院传票上说,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触犯刑法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根据刑法23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努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67条,可以从轻处罚。那我这案件要办多少年。。罚款多少。。谁能告诉我。谢谢

调解 2012-09-23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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