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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职工2004年7月受工伤后2005年10月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仲裁裁决的部分裁决我单位已经执行,现正要执行2005年10月以后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规定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但我单位在2006年8月才入的工伤保险基金,所以我单位现在只想承担2005年10至2006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裁决书中并未提到保险公司,现执行厅只针对我单位,我想知道有什么办法能够得到解决?

案件执行 2009-08-20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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