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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律师你们好,我现在想咨询一件事情,是这样的,我2011年9月1日被安徽省**县**南校(公办院校)聘请做该校小学小学部五年级的数学老师,并当班主任,当初学校答应每月基本工资是600元,课时费班主任费另算,保证我每月应该有1000元以上的收入,到2012年3月份开学的时候基本工资涨到800元/月,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把班级和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做得有声有色,并且在全县举办的说课大赛中凭自己的能力获得二等奖,学校领导也多次在例会上表扬。可是2012年6月20日学校突然打电话告诉我学校要辞退所有的代课老师,和我一起被辞退的有十几个老师,校长让我不要到学校来了,连作业也不要布置了,学校当初并没有于我签订任何合同与协议一类的文书,6月份的工资到现在也没有拿到,我想问一下,学校这样说辞就辞,连一点说法都不给,他们这样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吗?我们这样被辞退的老师学校应不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给,应该给多少,请问这些咱们国家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吗?我现在并不在乎有多少补偿,我也不想再做这样的代课老师,只是感觉学校这样的作法让我感到很受伤,我真想告他们,可是不知道自己胜算多少。

其他 2012-09-25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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