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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原告的姐夫冒充我的签名,把我的股份偷到自己的名下,被我发现了,他就指使原告先以民间借贷告我,输了后,原告又以不当得利继续告我,现我有证据证明,此案系原告与其姐夫合谋诈骗我的钱财事实,其最终目的就是不想归还窃取了我的股份。请问,我是否应该把原告的姐夫追加为第三人,谢谢!

其他 2012-09-26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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