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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里有写了外省的加工区,写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工作地点为:上海浦东,以及其他因甲方正常经营需要,由甲方指定的地点。 如果不去的话能得到赔偿吗?合同有2008到2013年的。2001就在这公司上班了。赔偿的话只能是08年开始算吗?

其他 2012-09-26 0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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