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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曾患乙肝,以后年年复查,肝功能均正常。因工作中遭校长殴打,在乡卫生院治疗近一月,初期检查肝功能也正常,期间发生休克,后觉肝部疼痛。转县医院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确诊为肝炎、胆囊炎,县医院治疗费用5000多元。当初,学校处理意见:“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生活费、住宿费”,有书面协议。现在,侵权人却只承认乡卫生院医疗费用,且分文未付。请问,这样做在法律上成立吗?我还能得到赔偿吗?

争议解决 2012-09-27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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