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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面的公告,应当公告多长时间呢?条例中没有说啊?难道公告1天就可以了? 我记得好像在哪里看过公告没有规定时间的,最低不能低于7日。不知道哪里看的了。 请问公告的时间应该是多久。最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谢谢!!

征地补偿 2012-09-29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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