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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叫我和她一起逛街,在一家店看上了一件很合心的衣服,于是叫她帮我背包(她的很多重要东西也在里面放着),但是在我试衣服时她在拥挤的人群中去挑选衣服,当时她发现包拉链被拉开了,我去检查包时,结果发现手机被盗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责任由谁负。

刑事辩护 2009-08-22 17: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解答:你在商场把包交你朋友保管,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口头的保管合同。因此,你朋友就有义务保管好你的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你朋友对所丢失手机一事没有重大过失(如像手机被偷)时,你朋友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你们之间的保管协议是无偿的,无重大过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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