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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现有一集体用房(零星用地)靠路边,据说在1995年4月办过饮食店营业执照,又在1996年6月办理注销,现在于2011年遇到拆迁,竟然以(关于零星用地转性的操作口径)零星用地转性后参照自建房商铺进行补偿安置。所用的证明材料是一;村组长一人的签名。二;居委会的盖章。三;工商所的一纸证明,称其于1995年4月办理过营业执照,又于1996年6月办理注销手续。现因时间已久及当时未有电脑注册登记条件,故无法找到原注册的营业执照。特此证明。 拆迁条件是一;2000年12月31日前私营经济临时用地。二;私营经济必须经过工商注册,持有营业执照。三;2001年4月30日前已缴纳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请问,是否合法。谢谢

征地补偿 2012-09-29 13: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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