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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驾驶员工作,2007进的公司,到现在,一年签了一次合同,但公司以拿去审查,没有给过一份合同书。今年9月25日公司因业务丢矢,从我上班5年的工作地撤走。公司要我签自动辞职书。我没签,我向公司要这5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承认是他的原因,不和我解除。不赔钱,并发给我一个通知函,通知我到离我上班,5年的工作地100多公里的市里上班<原工作地是这个市,下属的一个县,但现在撤掉了》,不去就开除我。开除就不赔钱。请问下,我不去那里上班,他开除我是合法的吗/

仲裁 2012-10-04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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