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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本人在一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一名销售顾问,为公司服务了7年。现在公司解散因为我是销售人员是底薪*提成的,所以公司说只按底薪工资(1200元)来补偿7个月,这样合理吗?但平时每月交税却是按工资的总数(5000-8000元)来缴纳的。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权?

其他 2017-11-29 06: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有关部门反映。
  •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您好,应按照解散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赔偿,可向劳动部门反映,可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公司做法不合法,可以申请仲裁。
  • 您好:应按照解散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赔偿,可向劳动部门反映,可申请劳动仲裁
  • 应按照解散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赔偿,可向劳动部门反映,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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