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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2年入职,在公司工作9年,因公司亏损,2007年下半年是出租给另外老板经营(本人跟随),由于特殊原因,2008年退回由原公司自行经营。现再一次整体出租,已通知10月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是从08年开始,08年之前是没有签的),签订的工资额为1099.38元/月,加上销售提成而实际月收到的平均工资为3500—4000元/月,那么请问一下我能得到几个月的遣散费???标准是按1099.38元每月,还是按每月的实收平均工资来计算???

破产清算 2011-09-22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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