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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3年由几位自然人股东出资通过兑拍方式购买的企业,当时已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2008年我公司将公司股权的51%转让给一家国有企业,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的名称也需要变更,在变更土地证及房产证时,国土局要求我公司缴纳契税,我公司称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但国土局要求需地税局出局免税证明,我公司按要求向地税局提出申请减免有关契税,地税局契税所接到申请后要求我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税务局的理由是:我公司的土地以前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现在需要补缴。称缴纳完耕地占用税后再说减免契税的问题。请问,我公司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公司税务 2012-10-03 1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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