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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合同期限2009.05.02~2012.05、01,期间发生工伤,已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至2012、09、01,合同到期时曾到单位要求续订,只同意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终止,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代通金给了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可以要求从五月份到九月份的双倍工资?二、现在双小腿的内固定钢板未取出,是否可以要求从参加工作至今的经济补偿金?三、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四、后续治疗费大约多少合适?五、2006、06、30发生的老工伤单位瞒报,现在怎样主张权利?六、没有进行离职体检,社保卡没有发放,工伤赔偿金没有发放到我的账号

工伤赔偿 2016-05-05 01: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劳动合同中相关问题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发生工伤后向工厂直接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依据,不过工伤有以下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三、不需要支付双倍、 四、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确定,可以咨询主治大夫。 五、不好再主张了。 六、工伤可以协商,如果不给,可以仲裁。
  • 一、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三、不需要支付双倍、 四、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确定,可以咨询主治大夫。 五、不好再主张了。 六、工伤可以协商,如果不给,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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