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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共同合伙承包C公司旗下的一个专卖店,C公司要求A与B各交25000抵押金方可承包,但无任何协议与合同。由于C公司要收回承包的专卖店,发现有16000的货款没有给C公司结清,但共同合伙中负责结账的B声称已经给C公司结过16000,公司要求用抵押金结清16000是否合法?作为合伙人中的A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负责结账的B私藏了16000,那么B是否犯了职务侵占罪?

诉讼 2015-09-25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
  • 您好!,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普通合伙人并不是以其家庭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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