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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在一家国企工作的,从2007年5月入职,先后再本单位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签是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总共在本单位工作了5年多了,但劳动关系一直都是外派劳务关系的即非本单位职工。现在我想了解如下问题: 1.如本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单位还是签外派的劳务关系是否合理(因为我听朋友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签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了,不知道新劳动法是否有这条规定)? 2.本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今年年底)我个人不再续签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比如一年按一个月补)或者拿到本年的年终奖(双粮)? 谢谢

其他 2020-10-09 06:3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事实上,如果不想再继承在该企业工作了,想拿到补偿金,比较容易。不仅如此,还有加班费、代通知金等。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部门
  • 您好。按您陈述,是否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您派遣到该国企工作?如果是,则您只能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国企必须要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如果本次劳动合同到期,您不再续签的,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国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以不低于原条件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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