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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股东,占公司15%的股份,也是法人,现在把财务章,法人章都拿走了,公司没有办法经营,怎么办

其他 2020-05-22 05:4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建议请律师代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这个不是关键,关键是你们之间有矛盾,看是否通过会议把公司解散了。这样省去很多的麻烦。
  • 章程有无约定公章等由谁保管?有约从约,或者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归还。
  • 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股东会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先开股东会,后起诉法院。
  • 章程有无约定公章等由谁保管?有约从约,或者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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