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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进入东莞某港资公司,按照与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定底薪为1800元,每月固定补贴2050元,共计月薪为3850元,但是合同上只约定了1800元/月的底薪,而每个月2050元的补贴并没有约定。 近日公司称目前现状不佳需要裁员将我辞退,并赔偿一个月的底薪(1800元)给我,我表示不能接受,并且拒绝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1、公司对我的经济赔偿基数应该是按3850元来计算,而并非仅仅是合同上约定的底薪1800!公司需要按工作年限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3850元! 2、我的性质不属于“公司裁员”,应属于“无过失辞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本人,那么他们是需要向我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850元! 3、如果赔偿基数是3850元而不是合同上约定的底薪1800元,并且他们也没提前三十日通知我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支付双倍赔偿! 另外,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上的公司与本人实际工作的公司不一致,但是这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不知道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其他 2012-10-08 2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应按3850元赔偿; 2、违法辞退的,你的情况总计赔偿两个月工资。 3、如果你与之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你能否依法取得上述款项,还要看证据情况。
  • 呵呵,您都这么清楚了,其实没必要咨询了。另合同有效,不过你的某一些看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的规定。
  • 劳动合同有效,你平常领取工资签字的金额是3850还是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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