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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广东中山古镇一个只有几个人的小LED灯饰加工厂上班,厂里没有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没和我签署劳动合同。上了将近两个月班(2012年6月底至8月22日),我口头向黄斌(加工厂老板)提出辞职(厂里并没辞职申请书),他答应了。8月23日离职后,黄斌并没有马上给我发工资(一共4721元),在我不停的打电话催讨下,8月26日我去他厂里拿到1500元(当时他还未搬新厂,据悉新厂也依然在古镇),再后来我打电话向他要工资,他让我把我的工商银行帐号给了他,于9月14日晚上向我的工商银行卡上转了1000元。之后黄斌搬新厂了,由于我离职时,厂里的其他人全是刚进去没几天的新人,我并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而且这些新人进厂前厂里只剩下我一个工人(之前的那些同事在这些新人进厂前已经全部离职了),因此我得不到新厂的地址。后来我也打过很多个电话给黄斌,却再也没能从他那拿到一分钱,给他打电话,他总是那句话:没钱!今天已经10月9号,从8月23日离职到到现在也有一个月零17天了,至今还有2221元工资尚未拿到!现在,我手上只有几个在我辞职之前就已经辞职了的同事的电话、之前老板黄斌的电话和两张我用相机拍下的我的工资卡图片,我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去拿到我应有的劳动报酬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同时让黄斌这个人性缺乏、危害他人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我要求黄斌给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我最多又可以要求得到多少补偿金?愿热心律师帮忙解答,感激不尽!

银行 2012-10-09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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