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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今年87岁,于1953年分配公房居住至今.(闸北)现户口中有祖孙三代四人及女儿等五人.女儿以离婚为由欺骗我于1995年将户口迁入(但至今婚姻存续)女儿长期人户分离,居住在丈夫分配的福利房内.我年事己高欲以房养老弥补微薄退休金,可女儿以户口在此有居住权为由大加阻挠.并无中生有谎称已与我共同生活了15年,借此宣称自已的主张.但两地居委会分别出具了三份证明:我居住地居委证明我多年来一直独居生活,从未有子女与我共同生活过.女儿居住地居委出具二份证明,证明她自居住该小区后居住至今且长期人户分离.(几次人口普查均在居住地进行的)我的老邻居也联名证明没任何子女与我共同生活过.为此,我拟诉讼法院判女儿对我住房无居住权,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结果将会如何?

其他 2012-10-12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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