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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总价款34万元;甲履行义务后,乙交给甲提机证明一份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装载机寄存于丙公司,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机证明提取装载机,双方未约定提取期限;乙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同年11月12日,甲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装载机转让给了丁公司。11月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将上述装载机作价35万元抵销其所欠货款。当戊公司派用户拿提机证明等手续到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经被某区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查封,后又于同年10月25日将该装载机扣押。 •问:1、乙公司是否已经完成装载机的交付?装载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转售合同效力如何?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2-10-10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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