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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我查到有一条例外是这样的:如果新法是在原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而弥补已有的立法空白的,新法公布后但未正式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或者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可能适用到新法规定的新制度、新规则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没有规定不予受理或者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裁判。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新法。 请问在中国大陆“通奸罪”这个法律罪名属于新法公布后未正式生效前的阶段吗?问了几个律师说是中国没有通奸罪,那是不是属于公布后还没有生效的阶段呀?到底有没有公布呀?

其他 2009-08-25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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